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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8月18日将一批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成甲产品(属于非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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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18日将一批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成甲产品(属于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3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支付B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傻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74万元,B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63万元。8月29日.A公司将甲产品全部收回准备直接出售,则收回甲产品的实际成本为()万元。A.315
B.240.5
C.303.5
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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