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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 其中甲出资60% 乙 丙各出资20% 甲被推举为负责人

2020-11-28 00:37:05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题库:
考点:商行,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