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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是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 自2006年4月7日至2008年8月 甲某采用涂改入账单据

2020-11-27 06:40:55 问答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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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是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6年4月7日至2008年8月,甲某采用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目上增加数字的办法,私自挪用公款46次,借给几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36.2万元。每笔款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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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题库:
考点:营业所,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