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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 总负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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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董事会的第(1)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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