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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专营糖果包装纸的生产和销售。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并发展自己的业务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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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专营糖果包装纸的生产和销售。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并发展自己的业务,2002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邮件,询问购买一台专门生产糖果包装纸的机器及其价格,并声明其所需要的机器要能够生产厚度为0.08毫米的包装纸。乙公司于10月12日向甲公司回复邮件,并称其具有多年生产糖果包装纸机器的经验,可以向甲公司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机器,其价格为300万元人民币,但是甲公司需提供付款的担保。此后,乙公司于10月13日向甲公司寄出了其提供的糖果包装纸机器的使用手册,以便甲公司了解产品之性能。甲公司在收到使用手册后,于10月15日便发邮件确认购买,但其并未阅读使用手册。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的账户中打进50万元,并在邮件中声称这笔钱作为定金。乙公司对此不置可否。2003年1月6日,乙公司将糖果包装纸机器送达甲公司之后,甲公司发现,该机器只能生产厚度为0.1毫米的糖果包装纸,并不能生产0.08毫米的包装纸。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定金双倍返还的请求,而乙公司提出,其在向甲公司提供的使用手册中已说明该机器只能生产0.1毫米的包装纸。问题:
甲公司于10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的邮件,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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