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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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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Ⅳ
D.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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