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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美国的自然人乙拟在中国投资设立合营企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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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美国的自然人乙拟在中国投资设立合营企业A,其拟定的协议草案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董事长由中方的甲公司担任,副董事长由美国的自然人乙担任
C、合营企业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都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D、合营企业的董事任期每届最长不得超过4年,但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