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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 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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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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