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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的联营合同 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

2020-11-17 08:04:09 学历考试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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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交通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甲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甲公司签发了以丙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5年8月底的3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甲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丙服装厂持票到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甲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合同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乙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甲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交行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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