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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0年7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 价款为100万元 增值税为17万元 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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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0年7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付款。甲公司2010年8月5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100.3万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丙公司账款到期,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1.7万元(含增值税额),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时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万元。A.16.7
B.5
C.11.7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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