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 2004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 并于2005年3月 2020-11-11 08:32:24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2004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05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与原在A公司执行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根据规定,该项技术成果应归属给()。A.张某B.A公司C.B公司D.张某和A公司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