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甲 乙 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 甲自然死亡 甲的儿 2020-11-11 04:42:15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