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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2日外购一项商标权 不含税价款600万元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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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2日外购一项商标权,不含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36万元,法律规定剩余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A公司估计该项商标权的受益期限为8年。同日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5年后以50万元购买该项商标权,A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A公司2016年度应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为()万元。A.120
B.110
C.82.5
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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