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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明公司2006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2日 向A公司购如材料一批 价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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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明公司2006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2日,向A公司购如材料一批,价款100 000元,增流税17 0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2)3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
(3)接供电部门通知,本月应付电费58000元,其中生产:车间电费42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电费16 000元。
(4)5日,与D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供货金额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D公司通过银行先预付全部款项的60%,余款在货物验收后付清。货已发运,虹明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000元
(5)10日,向E公司出租包装箱一批,收取押金10 000元存入银行。
(6)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以前年度所欠B公司的货款2000元。
(7)21日、20日支付B公司的款项被银行退。经核实B公司已经破产倒闭,银行账户也己注销,款项无法支付。
(8)22日,接银行通知,收到D公司补付的欠款。
要求:
报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其中,债权债务账户必须注目各级明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