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张三 李四 王五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张三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没有约定 2020-11-08 21:29:08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只有李四、王五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B.张三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C.如果张三死亡,张三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合伙人资格D.张三不得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合伙企业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