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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 李四因情节轻微 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四在开庭审判

2020-11-08 16:23:38 问答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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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蕊是被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A.李四
B.胡蕊
C.王五
D.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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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不起诉,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