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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 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11-08 15:52:09 问答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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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2月6日。1995年下半年,甲某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4次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题库:
考点:诈骗罪,电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