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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拟向B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 授权本单位员工张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 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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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拟向B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张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4年6月9日、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6月10日,张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2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B公司应当在7月10日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张某在向B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将收款人填写为C公司,于6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C公司,由C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D银行,以便利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C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6月15日,D银行通知C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6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B公司于7月8日向A公司交付所购家具,C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B公司。要求:
(1)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利用C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D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