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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 在合伙协议中 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 关于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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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均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约李某,甲和乙都同意,但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李某因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同意,但言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李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亏本生意,丙要承担亏损责任。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
(1)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可否当合伙人?为什么?
(3)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该分配给丙?
(4)丙是否应对李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