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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6月1日 甲企业向购货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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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6月1日,甲企业向购货方销售产品2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40元,单位成本为20元,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为提早收到货款,双方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于6月12日交付货款,甲企业实际收取的款项为()元。A、7200
B、8000
C、8352
D、8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