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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 原告中国银行马江支行应申请人华裕公司的申请 开立编号为73M0004/98. 73M0005/98两份不可撤

2020-09-30 00:38:20 学历考试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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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马江支行应申请人华裕公司的申请,开立编号为73M0004/98. 73M0005/98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4月马江支行收到正本议付单据。经审核后,原告对外承兑付款,合法持有单证。提单为被告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签发,记载收货人均为“凭马江支行指示”、起运港韩国釜山、目的港中国厦门、承运轮华讯。1998年4月11日船抵达目的港厦门后,侨星公司向船务公司传真一份保函,请求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4月16日,收货人建达公司向厦门外代出具无提单提货担保函。4月17日,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建达公司后因财务困难没有去银行付款赎单。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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