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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10年4月1日得知此事 但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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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10年4月1日得知此事,但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B、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
C、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
D、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