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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2006年1月到某矿做合同工 某矿与其在合同中约定 孙某的试用期为1年 在合同期间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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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2006年1月到某矿做合同工,某矿与其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试用期为1年,在合同期间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3700元。试分析:某矿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3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分)某矿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为1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6个月”的最高限。(1分)其次,工作时间不合法。(3分)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分)在本案中,某矿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某矿还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某矿与孙某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是违法的。(3分)最后,“包干工资”不合法。(3分)本案中,某矿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某矿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