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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 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
问题详情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
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