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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一)案情:2007年3月5日 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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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案情:
2007年3月5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装厂向乙
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
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
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
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
《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二)问题: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本案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工商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
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分行在审
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
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
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分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