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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一)案情:甲公司1991年12月 1994年6月 1995年11月分M向乙银行贷款

2022-08-14 07:47:05 问答库 阅读 201 次

问题详情

案例二:
(一)案情: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M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
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
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
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
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
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
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
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间题:
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间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权实
  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债权关系,这也就是
  所谓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了。而
  且《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对甲公司所贷五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
  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对该五笔贷款未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
  债权。丁公司为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
  抵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后,于2000
  年9月27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
  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
  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

考点:案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