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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清菊和曹信宝于1944年在中国结婚 后曹信宝于1949年去了台湾 后于1957年到美国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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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清菊和曹信宝于1944年在中国结婚,后曹信宝于1949年去了台湾,后于1957年到美国定居,于1991年入美国籍。忻清菊也于1975年赴美与曹信宝共同生活。1984年后,忻、曹每年回国探亲一次,并先后在宁波等地购置房屋多套。1989年3月,双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1990年10月,忻也回到中国,要求曹断绝与同居妇女的关系,曹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了与忻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妻在美国合存的存款8万余美元。1991年3月,曹又来到中国,并于同年8月17日持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郡巡回法庭作出的离婚的判决书,在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原同居妇女的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问:
本案当事人已就婚姻关系经过了美国法院的裁决,中国宁波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原告的离婚之诉?该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什么制度?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①宁波市法院有权受理原告的离婚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原告的离婚之诉。 ②该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属于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