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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C公司与美国D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C公

2022-08-13 23:30:04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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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C公司与美国D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C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支付了定金,但D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交付货物。C公司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数次,等待D公司履行合同。D公司最终在交货港上海港将一批质量低劣的货物交付C公司。C公司指控D公司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骗取定金,在中国某人民法院对D公司提出侵权行为之诉,要求D公司赔偿损失,并归还定金。D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合同,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此外,D公司认为,按照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只有被告所在地的美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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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被告D公司住所为美国但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地点和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即“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上海法院管辖。

考点:条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