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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 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 复杂

2022-08-13 23:11:12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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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试对这一法条作出评析。(南开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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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是关于合议庭的地位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规定。(1)本条确定了合议庭的地位和功能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参与并引导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即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由合议庭直接作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特殊情形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本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⑥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指导虽然可以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保障方面可以说是利大于弊的但此条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问题:①会造成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局面这与审判公开、直接审理的原则相悖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名存实亡。②审委会委员大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确实勉为其难。③由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④审委会委员往往是“不审而判”仅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所做出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受到上诉、申诉、抗诉的也有很多。有的学者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支持态度;还有学者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主张在保留审委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转变、优化其部分职能。总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是关于合议庭的地位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规定。(1)本条确定了合议庭的地位和功能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参与并引导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即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由合议庭直接作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特殊情形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本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⑥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指导,虽然可以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保障方面可以说是利大于弊的,但此条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问题:①会造成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局面,这与审判公开、直接审理的原则相悖,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名存实亡。②审委会委员大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确实勉为其难。③由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④审委会委员往往是“不审而判”,仅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所做出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受到上诉、申诉、抗诉的也有很多。有的学者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支持态度;还有学者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主张在保留审委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转变、优化其部分职能。总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考点:刑事诉讼法,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