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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三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经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 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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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三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经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死刑。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指定审判员李四独任审判。李四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案情简单,加之自己亲眼看见张三杀人,不需要审判,于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南政法2005年研)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判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判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标准是“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把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司法审判惯例进行评价而不能仅以法定最高刑是否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如果已经确定了宣告刑原则上应当尊重宣告刑的结论但也并非机械地以宣告刑为准而应当在宣告刑的基础上减除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后判定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