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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 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 判处

2022-08-13 23:18:33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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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属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有立功表现,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郭某知道丁某犯有抢劫罪,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丁某、谢某和郭某所判各种刑罚应该如何执行?分别由哪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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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根据上法律规定本案中执行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253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丁某所判13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谢某所判1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以上二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郭某所判管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丁某、谢某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郭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该和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丁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

考点:主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