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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6岁) 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 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 于2005年6

2022-08-13 23:16:17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问题详情

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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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指定辩护律师的权限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点:重伤,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