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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本月发生有关委托加工材料的经济业务如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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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本月发生有关委托加工材料的经济业务如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5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有1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 (1)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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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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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50000贷:原材料50000(2)支付加工费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50000+13000)/(1—10%)=70000(元)(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70000×10.%=7000(元)应纳增值税=13000×17%=2210(元)①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应交消费税7000贷:应付账款22210②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贷:应付账款22210(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①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借:原材料63000贷:委托加工物资63000②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借:原材料7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