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 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 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 电报称:因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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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本案中工程公司拍发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丁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2)本例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3)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