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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药商店王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 价款8000元。王某付清了货款 但未提货。

2022-08-13 20:03:09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问题详情

某县医药商店王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8000元。王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王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王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王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王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王某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入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 提存一个月后,王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30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问题: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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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又由于药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为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提存价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第三制药厂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合法行为。(2)第三制药厂完成了提存行为在法律上就视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王某回来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能向第三制药厂请求债权。本案例中对王某的意见不能认可也不应当由第三制药厂赔偿王某损失。所以王某回来后应该依法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应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又由于药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为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提存价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第三制药厂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合法行为。(2)第三制药厂完成了提存行为,在法律上就视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王某回来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能向第三制药厂请求债权。本案例中,对王某的意见不能认可,也不应当由第三制药厂赔偿王某损失。所以,王某回来后应该依法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应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考点:价款,制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