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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8日 甲 乙 丙 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末设董事会
问题详情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末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叭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