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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A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王某 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 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

2022-08-13 19:47:07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问题详情

1998年,A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0年日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迈克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迈克已经于1999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上述三方是否应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假设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3)假设本案中,王某与A企业双方享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双方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分析如下:(1)A企业、王某与迈克三方应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三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2)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因为王某是A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是属于王某。另外法国公民迈克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迈克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00年10月而迈克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1999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3)如果本案中A和王某双方有争议应在确定A享有特种保健饮料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根据情况依法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奖励。

考点:企业,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