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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

2022-08-13 19:22:51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问题详情

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110万元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税务机关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规定的坏账准备外其他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3)在补缴税款后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税务机关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规定的坏账准备外,其他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3)在补缴税款后,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税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