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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先生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于2012年4月6日签订《北京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

2022-08-12 22:21:49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问题详情

案情介绍:李先生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于2012年4月6日签订《北京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李先生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线路为南非,每人费用为14690元,每人押金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交纳费用及押金。
在旅游期间,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部分景点未予安排参观。同时该旅行社强迫李先生负担全部餐费及部分住宿费用。在返回途中,因旅行社安排的转机时间很紧,李先生没有办完手续,在南非滞留了一天。李先生回国后多次与该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旅行社都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且拒绝返还押金。这些理由包括该合同是由旅行社下设的运营中心签订的,运营中心无法人资格,所签合同无效;旅行社已明确提示:“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间略紧,语言障碍,请每位游客千万不要耽误”,团内的每位游客都提示到了;事后法院查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等等。
问题:
(1)本案中,你认为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你认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理由是否充分?
(3)对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强迫自付餐费等费用的行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由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而延误了登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合同有效。符合旅游合同签订的条件。旅行社以该合同是由其下设的运营中心签订的,运营中心无法人资格,所签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无法人资格的运营中心其行为就应该由其上级旅行社承担。
(2)旅行社以未如期回国为由不同意返还押金,理由不充分。押金应有明确的约定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确定不明确,就应返回,本案中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3)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搜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4)李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先生明知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存在因客观条件导致其无法转机的风险,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延误是由李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应全部承担责任。

考点:案情,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