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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 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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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2)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