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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关联担保 相互担保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由此引发了不少担保诉讼案

2022-08-12 21:40:45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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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担保、相互担保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引发了不少担保诉讼案件,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风险。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也十分严重,既增加了我国的金额风险,又因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而增加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针对上述现象,请回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上市公司应如何披露这类信息?(2)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结合你所了解的财政报道等信息,上市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一般存在哪些不规范之处?(3)为了从制度上更加有效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好担保事项的信息,你认为该准则在此类信息披露规定方面还有哪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你的依据是什么?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企业对外担保只是形成一项潜在义务其存在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对外担保形成现时义务履行该业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那么这项担保就构成了一项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予以披露。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当企业对外担保所形成的或有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还应在财务报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2)2003年4月18日因担保的行为严重违规天歌科技被深交所公开谴责;6月23日大同水泥因担保“越限”的行为遭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8月16日湘酒鬼重大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被深交所公开谴责;12月16日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中关村予以公开谴责。统计资料显示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的公司存在着对外担保这个比例在前两年是25%~35%。随着对外担保越来越多担保数额越来越大担保期限越来越长上市公司也就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因担保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其结果是或拖欠款项或资产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被迫拍卖股权最终成为经济担保的牺牲者。我国上市公司在担保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在披露的担保信息中缺乏对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很难了解担保行为的存在的风险。很多上市公司对于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没有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即使在无法预计的情况下也没有给出其原因而只是很简单披露一下担保行为和事实。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循环担保造成多米诺效应甚至担保金额远远超出规定金额以至于一旦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发生公司将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负债产生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的财务影响以及在财务影响无法估计的原因披露方面都不规范。(3)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但现行的这一会计准则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担保行为的背景方面还有些不足之处比如企业实施担保行为的原因、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进行清偿的风险等方面的披露还不足。充分披露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条重要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亦即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因此对于担保事项对一些背景情况进行披露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对担保事项的更详尽的披露是会计核算充分披露原则的必然要求。
企业对外担保只是形成一项潜在义务,其存在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对外担保形成现时义务,履行该业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那么这项担保就构成了一项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予以披露。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当企业对外担保所形成的或有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还应在财务报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2)2003年4月18日,因担保的行为严重违规,天歌科技被深交所公开谴责;6月23日,大同水泥因担保“越限”的行为,遭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8月16日,湘酒鬼重大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被深交所公开谴责;12月16日,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中关村予以公开谴责。统计资料显示,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的公司存在着对外担保,这个比例在前两年是25%~35%。随着对外担保越来越多,担保数额越来越大,担保期限越来越长,上市公司也就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因担保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其结果是或拖欠款项,或资产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被迫拍卖股权,最终成为经济担保的牺牲者。我国上市公司在担保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在披露的担保信息中,缺乏对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很难了解担保行为的存在的风险。很多上市公司对于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没有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即使在无法预计的情况下,也没有给出其原因,而只是很简单披露一下担保行为和事实。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循环担保,造成多米诺效应,甚至担保金额远远超出规定金额,以至于一旦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发生,公司将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负债产生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的财务影响以及在财务影响无法估计的原因披露方面,都不规范。(3)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但现行的这一会计准则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担保行为的背景方面还有些不足之处,比如,企业实施担保行为的原因、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进行清偿的风险等方面的披露还不足。充分披露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条重要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亦即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因此,对于担保事项,对一些背景情况进行披露,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对担保事项的更详尽的披露是会计核算充分披露原则的必然要求。

考点:上市公司,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