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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回答问题。【案例】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 根据群众举报 武汉

2022-08-12 20:42:51 问答库 阅读 1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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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回答问题。
【案例】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到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泰元胶囊”的宜传讲座,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收入4000.00元。
问题①: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问题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何种处罚?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问题①: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曾充药品,属于假药。2.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传其“泰元胶囊”能治疗人体疾病,属于非法的虚假宣传。
问题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三种处罚。1.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00元;2.销售假药的行为处以8000.00元的罚款(两倍); 3.警告今后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内容进行宣传。

考点:武汉,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