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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5月 朱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 寺庙和尚推销开光
问题详情
案例 :
2011年5月,朱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朱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买下一枚。回家后,朱女士井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估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多出市场价格200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称其在旅游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商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赔偿500元购物损失费。质监所调查取证后,认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朱女士的投诉不予受理。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因为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赔偿费用通常来自旅行社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在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放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它的使用适于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服务未达标以及旅游者预交的旅行费用受到损失等情况。保证金不能用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也不适用于在旅游期间发生的其他经济纠纷。显然此购物事件虽发生在旅游期间,但完全是朱女士的自主行为。朱女士购买玉佛既不是在旅游局的定点商场,也不是导游员介绍的,所以不适用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