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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系长沙某医药公司业务员 于22日从山东省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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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系长沙某医药公司业务员,于22日从山东省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0.9%氯化钠注射液 (500ml) 10件,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八个品种2126件,货值40000多元。购进后一直将这些产品存放在湘乡市长桥村4组李某家门面,该门面无证经营药品并巳销售220件。经查,隋某没有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试分析: (1)上述人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哪些规定?
(2) 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他们哪些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葡萄糖、氯化纳注射剂,属违法销售的药品。
(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隋某店内存放的未售出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