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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经事先商议 欲前往某办公室大楼盗窃29寸彩色电视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 三

2022-08-11 23:25:51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问题详情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室大楼盗窃29寸彩色电视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问: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抢劫的故意,所以丙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只对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考点:班后,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