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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吴某和18岁的刘某(均为男性)与17岁的李某和17岁陈某(均为女性)相约到当地莲花湖

2022-08-11 23:23:48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问题详情

28岁的吴某和18岁的刘某(均为男性)与17岁的李某和17岁陈某(均为女性)相约到当地莲花湖景区游玩,吴某下湖游泳,不料在岸边散步的李某和陈某两人不慎坠湖,在远处游泳的吴某潜水救援。据其事后回忆,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名女子的手,但因对方太重而无法将其救起,他为求自保于是放手,最终两名女孩双双溺亡。
问:吴某对两名女孩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吴某对两女孩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要认定吴某是否应当对两女孩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首先,本案中吴某有作为义务的,其属于义务来源中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两名溺亡的女孩都是17岁,属于未成年人,吴某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同游玩,其因自己的出游行为而使自己负有保证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因此,在未成年人遭遇到危险时,吴某应当尽全力去化解,保证二者的平安。其次,吴某不能履行义务。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有义务不代表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不作为犯罪强调的是“能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即如果一个人出于客观限制根本不可能履行义务,那么就不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吴某当时的确游过去救人,但因为对方太重而导致自己不能够履行保护和救助义务,这是客观上的限制,并非主观上的懈怠。继续下去可能牺牲自己,或许会死去三条生命,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综上,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考点:吴某,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