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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P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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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P 98》
参考答案
分析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如下:
1.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不同。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无关。
2.开立方式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保函可以由担保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受益人。
3.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这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保函的兑现方式为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保函往往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应该向担保行索偿。
4.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申请人可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可取得打包贷款。另外,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款项。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启示
基于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在实践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惯例是《ISP 98》,而适用于银行保函的惯例是《ICC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