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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利用备用信用证追回欠款案

2022-08-11 22:16:36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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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利用备用信用证追回欠款案

参考答案

分析
在前四笔业务中,卖方根本没有注意到利用备用信用证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当买方以种种名义对付款一拖再拖时,竟束手无策,既不敢贸然要求退单,又无法迫使买方尽快付款,真是进退两难。
幸亏事情的发展发生了重要变化,买方在急不可待的要货过程中,暴露了这批货物是政府招标项目中的货物,买方是无论如何也不敢不要这笔五批货物的,而且时问上也来不及找其他出口人洽谈同质、同量、同价的货物。这就给了卖方追回货款的有利时机。
对于卖方提出以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方式为结算方式,买方起初并不以为然。在谈判中,由于要货心切,就很痛快地同意了。他们甚至很“理解”卖方的苦衷;若不开证,卖方不能到银行打包贷款,就无法发货。因此,买方不但同意这种结算方法,而且为了少找麻烦,连信用证中的单证条款也按卖方的要求在合同中简明扼要地规定下来。当卖方提出同时结算前四笔货款时,买方当即承诺:第五批货一发,就将全部货款65万多美元一次付清。但是,卖方已对买方的承诺失去信心。这时,在结算人员的配合下,卖方提出:在合同中再加上一个条款,除了买方开立一个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外,另外再开立一个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一确保前四批货款的回收。同时,在跟单信用证中还必须增加一条:在支付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时,同时以托收方式支付前四批货的款项。可能买方误认为:反正45万美元仍是证外托收,到时不付,卖方又能奈他如何!遂同意了这个条款。
但是,买方万万没有想到,卖方收到跟单信用证后,拒不发货,坚持收到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才可发货,这时买方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无可奈何之下,开立了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尽管买方在执行跟单信用证的付款中,只支付了跟单信用证20多万美元,但卖方立即执行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提示了一套汇票、跟单信用证项下20多万美元的银行结汇水单和违约申明书,就通过双方银行从买方手中追回45万美元的货款。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除了信用度极高的客户外,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尽量使用跟单信用证、预先电汇、预先银行票汇的结算方式;若使用托收、发货后电汇等方式结算时,最好配合使用备用信用证;
2.在合同及/或信用证中,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准确、规范;审核备用信用证时,一定不能有不易或不能执行的条款,即“不利条款”和“陷阱条款”。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出口项下及时、安全、足额地收汇,避免再发生新的国外逾期账款。

考点:欠款,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