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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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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参考答案
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遇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字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启示
实际票据操作业务中,须严格按照大小写金额一致的原则处理票据事务。消除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倘收受的票据确遇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则票据事务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票据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