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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单据轻微瑕疵

2022-08-11 22:24:19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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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单据轻微瑕疵

参考答案

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招致拒付的案例,按《UCP 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即何种程度的不符才能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UCP 600》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法院或仲裁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古特里奇及梅格拉的《银行商业信用证法》第7版第120页中写道:“什姆纳勋爵在纽约衡平信托公司诉道生合伙公司案中提请大家注意的‘严格一致’,并不扩展到字母‘i’遗漏一点或字母‘t’遗漏一横,或信用证或单据中明显的打字错误。因为信用证与单据所使用语言的巨大差异,以教条的甚至是一般化的方式对待这个问题都是行不通的。”
与上述相反的意见是在拜伦诉欧文信托公司案的裁决中,地区法院引用了玛里诺工业公司诉大通银行一案,并作出结论说:“哪怕一处不符,包括对当事人姓氏的误拼,都足以成为保兑行拒付信用证款项的借口。”
可见,重要的不是某个人对不符点重要性的看法,而是法院采取的态度。启示
议付行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好每笔单子,以把各个不符合点尽可能扼杀在萌芽状态。如本案,若我们及早发现、及早更改的话是完全可以做到单单、单证一致的。我们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当然在具体处理时,我们作为议付行也可据理力争,多找一些有利于我方的判例,争取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考点:单据,瑕疵